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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491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31990********,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捕前住:辽宁省东港市新城区**村**组。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2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于2015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22日经东港市公安局决定被监视居住;于2020年9月10日经东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5日经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东港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晚,被告人宋某某伙同张某甲、杜某某、林某某、宁某某、王某某(五人现另案处理)以季某某(现另案处理)贩卖其假冰毒为由,对季某某进行辱骂殴打勒索钱财,迫使季某某当晚交付给被告人宋某某等人2500元,并答应次日再交付10000元。2020年2月20日,宁某某等人再无法联系到季某某。

2020年9月9日,公安机关在大连市普兰店市皮口街道海逸园小区将被告人宋某某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宁某某、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证言;3.被害人季某某陈述;4.被告人宋某某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恐吓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后,五年内再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志超

检察官助理:高清秀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羁押于东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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