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轮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热某某,男,维吾尔族,43岁,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528011974********,中专文化程度,轮台县**电厂职工,现住址:库尔勒市**路居委会**号,户籍所在地:库尔勒市**路市**局**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轮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现在在家取保候审。
轮台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12日侦查终结被告人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告知了被告人的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向被告人送达了委托辩护人告知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审查案卷材料,查明被告人有以下犯罪。
1、被告人热某某于2019年12月26日晚上饮酒后,于2020年12月27日半夜3点30分左右,驾驶自己的新M7M1**号小型轿车沿库西特—库西库车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公里加**米路段时,在前方由何某某驾驶的陜DB59**号重型半挂车(托车牌号为陜V01**挂)重型卡车发生追尾碰撞。
新疆华通司法鉴定所(2020)毒鉴字第02**号鉴定结论得出:热某某的每100毫升血液中含有98.62毫克酒精含量的结论。
上述事实由书证,被告人供述,勘验检查结论等证据证实。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的行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热某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热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本院为了迅速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确保社会秩序的安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热某某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刑罚。
此致
轮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阿不来提·那斯尔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在家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8 份维文起诉书,4份汉文起诉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光盘2张,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常口信息及社会关系台账已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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