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万检公诉刑诉〔2020〕Z37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301980********,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万山镇三角岩路18-35号,现住铜仁市万山区万山镇二厂B6一单元一楼,无业。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玉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6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日被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甲,男,绰号“杨某某”,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301990********,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万山镇张家湾路8-301号,现住铜仁市万山区万山镇解放街,无业。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万山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花溪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日被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301987********,侗族,初中文华,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万山镇老街居委会张家湾组20号,现住铜仁市万山区万山镇观音塘,无业。2011年因犯合同诈骗罪被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五个月,于2019年4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田某甲、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8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万山区老街原特区医院附近的马路边贩卖了一个海洛因零包给吸毒人员周某某、杨某乙二人,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
2、2019年6月8日晚20时许,被告人杨某甲万山区万山镇张家坪马路边贩卖了一个海洛因零包给吸毒人员周某某、杨某乙二人,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
3、2020年5月1日,吸毒人员张某乙电话联系被告人杨某甲购买海洛因,杨某甲要求其微信转账300元毒资给李万香后与被告人黄****,随后杨某甲将海洛因摆放的位置告知黄某某叫黄某某确认张某乙付款后才能告诉张某乙。晚上21时许,张某乙微信转款后从黄德忠口中得知海洛因放置于万山区万山镇水塘坳杨璨家****,遂取回吸食。
4、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田某甲邀约杨某甲次日一起到贵定县购买50克海洛因回万山区贩卖,杨某甲同意并暗中报警。2020年5月1日16时许,该二人乘坐徐艳慧驾驶贵C****7黑色大众轿车从铜仁市万山区万山镇出发到达贵定县,田某甲下车向朱国龙购买了24000元的海洛因后返回,三人返程途中在沪昆高速公路贵州省黔南州麻江服务区时被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布控民警当场抓获,同时在贵CRU257黑色大众轿车后排座椅上的田勇外套口袋内查获用红色塑料纸包裹的海洛因1包,净重49.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个;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基本情况表、拘留证、逮捕证、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杨某乙、张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田某甲、杨某甲、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文书:毒品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毒品称量笔录、毒品取样笔录、毒品移交证明书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转****。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杨某甲、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海洛因49.8克;被告人杨某甲、黄某某明知是毒品仍贩卖给吸毒人员,其中杨某甲贩卖毒品海洛因零包三次,黄某某为其提供帮助一次,其三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罪,系累犯,应当对其从重处罚;贩卖毒品未遂,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甲有前科,可以酌情对其从重处罚;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案件侦破,系立功,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2011年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罪,系累犯,应当对其从重处罚;在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庆
检察官助理:田永鑫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甲、杨某甲、黄某某均羁押于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1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5.换押证3份。
6.光碟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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