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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沿检刑检刑诉〔2020〕Z96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3*********085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住碧江******栋附**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2018年3月6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13日,武胜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合并侦查(以下简称沿河县公安局)。成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3月13日,被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8年4月19日,被沿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违反监视居住规定,2019年4月14日,被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5日,被沿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沿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22日,本院延长审查期限15日,2020年6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7月7日,侦查机关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成某某以***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包了 “**110KV变电站至**35KV变电站35KV线路工程(含OPPC光缆)和***110KV变35KV送出工程(含光纤通信工程)”项目,成某某于2015年3月2日,在**花园与杨某某签订施工合作合同。约定由杨某某对该项目投资75万元作质量保证金与安全保证金,15万元启动资金,签订合同后杨某某按合同约定通过银行转账方90万元给成某某。成某某收到杨某某钱后,向***局缴纳243000元质量保证金与安全保证金,并聘请人员管理工程,安全员等相关工作人员,进场实施项目。但为了使杨某某相信缴纳75万元保证金的事实,成某某并伪造***局财务专用章,开具两张金额为729000元虚假的****局发票交给杨某某。经贵州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黔)公(司)鉴(文)字(2016)14号鉴定书,成某某交给杨某某发票上的***局财务专用章与***局财务专用章不具有同一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杨某乙、黄某某等人证人证言;3.被告人成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成某某伪造***局财务专用印章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企业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量刑有期徒刑六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万元人民币。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勇

检察官助理:李群霞

2020年8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居住**区**路**号*栋附**号,电话号码1588******

2.起诉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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