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一部刑诉〔2020〕Z308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张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乡**村**井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小名小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张某甲、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以来,被告人陆某某、张某甲、刘某某多次邀约多人在毕节市七星关区水箐镇、长春堡镇、青场镇等地,用骰子摇单双的方式当庄与他人赌博。2019年10月8日下午,陆某某、张某甲、刘某某在**镇**村**与罗某某、李某某、胡某某等人赌博结束,下山途中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民警查获,现场查获参赌人员二十余人、赌资684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李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陆某某、张某甲、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张某甲、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涉案赌资68465元应依法判决没收上缴财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丁龙柏
检察官助理:卢 瑶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张某甲、刘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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