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坝检一部刑诉〔2020〕Z102号
被告人郎某某,绰号某某,男,19**年*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布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族自治州**县,户籍地址**县**乡**村**组,现住贵州省安顺市**区**社区****小区。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贵安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贵安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女,19**年*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区,户籍地址贵州省安顺市平********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贵安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贵安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因其怀孕于2020年6月28日被贵安新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赵某某,男,19**年1*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区,户籍地址********组,现住贵州省**市*****新城。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贵安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贵安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年*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县,户籍地址********组。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贵安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贵安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安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郎某某、赵某某、周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完善相关证据,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我院。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初,谭某某(另案处理)、韦某甲(另案处理)、程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共同投资在*****镇**村经营“**水汇”。2015年9月,为增加水汇收入,李某某提议找“小姐”来开展卖淫活动,谭某某、李某某、韦某甲、程某经商量一致后均表示同意。随后李某某联系被告人陈某、朗某某夫妇招募、纠集了包括谢某某(另案处理)在内的多名卖淫女在该水汇进行卖淫活动,牟取非法利益。
2017年5月,被告人朗某某、陈某离开盐泉水汇后,谢某某以**新区“**水汇”需要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邀约胡某某(另案处理)到**县一烤鱼店与韦某甲商议,经协商,嫖客所支付的嫖资水汇占45%,剩余55%由胡某某进行管理分配。随后胡某某纠集、组织贾某某、荣某某、蒙某某等5、6名卖淫女到该水汇进行卖淫活动,由韦某乙(另案处理)、胡某某、谢某某与被告人赵某某、周某某等人具体对卖淫女采取统一安排住宿、吃饭、规定上下班时间等方式对卖淫女进行管理,牟取非法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李某某、蒙某某、荣某某、贾某某、韩某某、谭某乙、谭某甲、程某、韦某甲、韦某乙、胡某某、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郎某某、赵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陈某、郎某某、赵某某、周某某、谢某某、李某某、韩某某、韦某甲、韦某乙、胡某某、贾某某、蒙某某、荣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郎某某、陈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郎某某、陈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周某某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赵某某、周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周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郎某某、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赵某某、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郎某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至7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洪胜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郎某某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安顺市平坝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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