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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调兵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调兵山市人民检察院

调兵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铁调检公诉刑诉〔2020〕**号 

  被告人********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族,**文化,**,户籍所在地**,现住****年因**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年因**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年因**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年因**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年因**罪被**判处****年因**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年因**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罪,经**决定,于******日被**;同年****日经**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涉嫌**罪,于**年**月**日向**移送审查起诉。**受理后,于**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年**月**日**时许,被告人安某在**门前盗窃**。

2、**年**月**日**时许,被告人安某在**盗窃**。

3、**年**月**日**时许,被告人安某在**盗窃**。

4、**年**月**日**时许,被告人安某在**盗窃**。

5、**年**月**日**时许,被告人安某在**盗窃**。

6、**年**月**日**时许,被告人安某在**盗窃**。

综上,被告人安某共盗窃六次,涉案物品共价值人民币**元,所盗物品被其个人使用和挥霍。**年**月**日,安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

等书证;被害人**等人陈述;被告人安某供述;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监控录像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安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院印)

**年**月**日 

附件:

1.被告人安某现被羁押于**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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