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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院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党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7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乡**村**号2011年1月21日,被告人党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2016年12月21日,被告人党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西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03日被西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党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13时许,吸毒人员何某微信联系被告人党某某购买毒品,并微信转账给党某某300元。党某某将微信上的380元在赵某某处兑换成现金后在他人处购买了380元的毒品海洛因。后党某某在西和县汉源镇五里村盛世仇池酒店向南50米处的二手车市场门口将300元的毒品海洛因交给前来取毒品的何某的表弟吴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人供述;4、证人证言;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党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希贤

2021年01月0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和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案卷贰册;

3.审讯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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