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1219**********,汉族,中专毕业,无业,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市**区**镇**村**号,现住辽宁省**市**区**号。因犯抢夺罪,于2016年1月7日被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08月27日被西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西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0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被告人曾某某明知他人购买其银行卡可能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然利用自己的身份办理银行卡、U盾、捆绑手机号码共3套,以每套5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获利1200元,致使其名下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涉及已立案侦查诈骗案件29起,涉案金额388145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曾某某的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发破案报告、公安部电信诈骗侦办平台相关诈骗案件证据材料等书证;
2、证人理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芳新
检察官助理:毕国军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2.全部案件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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