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铁西检公诉刑诉〔2020〕**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满族,**文化,农民,住********。因涉嫌强奸罪,于****年**月**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年**月**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强奸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日**时许,被告人顾某某酒后来到******小区欲与其女网友见面,被对方拒绝后顾某某在小区内寻找该女网友。**时**分许,被害人苏某某下班后在******小区A区内边打电话边往**区**栋**单元方向行走,顾某某尾随苏某某来到**栋**单元处。顾某某欲与苏某某发生性关系,便进入**单元门内将裤子脱下,露出生殖器。苏某某打完电话进入单元门,顾某某将苏某某嘴捂住,苏某某与其撕打并呼喊。二人在撕打过程中,顾某某害怕苏某某打电话求救,将苏某某手机抢下,苏某某倒地,手机掉在地上,苏某某呼喊并逃离单元门外,后顾某某捡起手机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及指认照片;扣押及返还笔录;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王某某证言;被害人苏某某陈述;被告人顾某某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顾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年**月**日
附件:
1.被告人顾某某现被羁押于******;
2.案卷材料**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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