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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淮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邱某某,女性,19X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36XXXXXXXX426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XX集镇XXXXXX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邱某某在其位于蚌埠市淮上区XX镇XX村自家菜地里播撒罂粟种子,非法种植罂粟, 2020年3月4日,XX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后,随即组织人员进行了铲除。经清点,共铲除罂粟幼苗1310株。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罂粟幼苗中检测出罂粟特异性DNA片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抽样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铮

检察员助理:蔡红

(院印)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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