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一部刑诉〔2020〕Z8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7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住蕉岭县**镇**村**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蕉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蕉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某听闻蕉岭县**镇**村有“沥头拐”(学名沼蛙)可抓,遂于2020年3月25日19时30分,驾驶摩托车载着电机、电笔杆从新铺镇的住家出发前往**镇**村河堤边的田地里用电机电沼蛙。从当晚20时许开始,曾某某先后用电机捕获9只沼蛙活体、约1斤黄鳝、2条塘鲺。至23时许,曾某某收拾好电机等工具,驾驶摩托车准备返回**镇住家,骑行了约100米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当场扣押电机、野生蛙类活体等物一批。2020年3月26日,野生动物保护部门已经将捕获的野生蛙类活体放生野外。
经鉴定:曾某某捕获的9只野生蛙类活体为沼蛙,属于“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曾某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蕉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蓝海
(院印)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随案移送电机一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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