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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蓝检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韩某甲,又名韩某乙,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21988********,汉族,小学文化,家住陕西省西安市蓝某某**镇**村**组**号,农民。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蓝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蓝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蓝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蓝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5月份,被告人韩某甲和被害人李某某通过熟人介绍认识,后两人在交往过程中,韩某甲掌握了李某某的支付宝账号、登陆密码和支付密码,并得知李某某的银行卡账户有五万余元。2019年12月16日晚21时许,韩某甲通过自己的手机秘密登陆李某某的支付宝账号,分五次,每次1万元,共转走李某某建设银行卡内5万元到成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后又从成某某支付宝账户将此5万元转到魏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后韩某甲让魏某某提现4万元,还其欠宋某某的借款,因魏某某信用卡有未还清欠款,未能取出剩余1万元。次日,韩某甲让魏某某微信转账给宋朋举5****,还其欠宋某某的借款,剩余5000元在魏某某账上一直未还韩某甲。案发后,宋某某退回4万元,魏某某退回1万元,二人替韩某甲退还赃款共5万元,已返还被害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登记、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证人成某某、魏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蓝某某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及照片等;

5、有关书证;

6、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颖

2020年8月6日

附:1、案卷二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2、作案工具手机一部;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注:被告人韩某甲现羁押于蓝某某看守所。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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