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033******0*03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市*县,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县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县****餐馆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后经山西省中谱安信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检测,郭某甲生产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油条内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890mg/k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在生产, 销售的食品内超标准添加白矾,致使生产的油条内铝残留量严重超标,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席向东
检察官助理:张紫堃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据目录
6.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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