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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葫连检二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田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2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被捕前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5月27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连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2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被捕前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杨郊乡******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7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连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田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2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被捕前住葫芦岛市连山区**二楼。因本案于2020年5月27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连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王某某、田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某、王某某、田某甲经预谋,于2020年5月12日0时至1时,驾车至葫芦岛市连山区化工街**医院附近、锦郊街**园小区附近等地,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将48台哈罗单车上的A32号5代车锁盗窃。经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被盗48台哈罗单车上的A32号5代车锁价值共计人民币18770元。案发后,三名被告人家属已退赔并获得被盗单位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盗现场照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4.搜查笔录、搜查录像光盘;5.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6.被告人田某、王某某、田某甲的供述与辩解;7.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王某某、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田某甲、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田某甲、王某某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常  辉

检察官助理:周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王某某、田某甲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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