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3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日被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4日被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凌晨5点30分许,被告人肖某某在湘东镇春风小区内携带弩和毒镖将13栋被害人袁某某狗棚中的狗射杀,并拿回24栋6楼的家中吃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累犯、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伊

检察官助理:姚姿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7921****;

2、案卷2册,证据材料7张,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