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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莲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莲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21200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乡**村**号,住莲花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莲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4日经莲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莲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莲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2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彭某甲来到莲花县良坊镇清塘村周某某家附近,观察到周某某家中没人在家后,彭某甲从周某某家后面爬围墙进入到周某某家院子内,在院子内捡了一根木棍将一楼不锈钢窗栓撬烂后爬到周某某家里面,在一楼、二楼的房间内到处翻找值钱的东西,未盗得财物。 

2、2020年10月31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彭某甲来到莲花县良坊镇汤渡村胡某某家附近,彭某甲从胡某某家后面的墙缝处钻入到胡某某家院子内,用锄头将胡某某家的门锁撬坏后进入将胡胡某某家中,在胡某某家的房间内到处翻找值钱的东西,未盗得财物。 

3、2020年11月2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彭某甲来到莲花县湖上乡湖上村彭某乙家附近,在附近观察到彭某乙家中没有人后,彭某甲从彭某乙家后面铁门的位置进入到彭某乙家的院子里面,从后门进入到彭某乙家中,彭某甲用剪刀将彭某乙家一楼卧室书桌的锁撬开,在抽屉内盗走人民币2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彭某甲退回人民币2000元给被害人彭某乙。

4、2020年11月3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彭某甲来到莲花县湖上乡江背村刘某某家附近,在刘某某家附近观察到刘某某家没人后,彭某甲用手直接推到刘某某家房子的大门,在刘某某家一楼大厅的桌子上拿了一把剪刀,用剪刀将刘某某家一楼卧室的门锁撬开并翻找东西,未盗得财物。 

5、2020年11月3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彭某甲来到莲花县湖上乡江背村彭某丙家附近,观察到彭某丙家里没有人在家后,彭某甲从彭某丙家后面的水管处攀爬进入到彭某丙家二楼,在彭某丙家二楼房间卧室的衣柜内盗走一只黄金手镯、一只黄金戒指、一条黄金项链,在二楼卧室抽屉内盗走100多元钱人民币,在彭某丙家一楼卧室的枕头下面盗走一只黄金手镯,经莲花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彭某丙家被盗的黄金首饰进行价格鉴定,鉴定意见为彭某丙家被盗的黄金首饰价值为人民币34675元。案发后,被告人彭某甲退回人民币13134元、苹果12手机一部、黄金戒指一只(重7.57克)、18K黄金项链一条给被害人彭某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莲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金平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甲现羁押于莲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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