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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范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范某人民检察院

范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范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10926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范某**乡***村**号,现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范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范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晚上21时3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牌***小型客车(豫J*****),行驶至**乡**路口北1公里处时,被范某公安局杨集乡派出所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01.4mg/100ml,抽血送至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检验结果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6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免冠照片、无前科犯罪证明、查获经过、破案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测试单、抽血照片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张某证言4.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5. 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范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尤晓坤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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