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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英吉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英吉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吉沙县公诉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古**,女性,维吾尔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 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新疆第十三师三坪垦区**街**巷**号,现住地:**县**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英吉沙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英吉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9日解除取保候审,同日被我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被害人芒**(事故死者),男,维吾尔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53123****,农民,住:新疆英吉沙县**镇**村**组**号。 。

被害人代理人:罕**(事故死者妻子)女,维吾尔族,农民,初中文化,身份证号:653123****,住址新疆英吉沙县**乡**村**组**号,

本案由英吉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8日晚上被告人古**驾驶(住在**县**小区**号楼**单元**室的)常**名下的新Q**号小轿车,从莎车县往喀什市方向行驶,行驶至国道219线2408km+875m路段时,压过去了躺在路中间的芒**并离开了现场,芒**当场死亡,车辆不同程度受损。

被告人古**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42条之规定。被告人古**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芒**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英吉沙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意见认为:死者芒**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开放性颅脑损伤、胸腔脏器严重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

(2破案笔录;

(3相关证明材料;

2、死者家属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喀什地区公安局,英吉沙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

5、交通事故认定书;

6、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8、扣押还押清单; 

9、勘验笔录,受理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 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案发后逃离现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古**犯罪后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古**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英吉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阿依古力麦麦提敏

艾热帕提·库热什

(院印)

2020年6月22日 

附:

    1.附:1.被告人在家。

2.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起诉书8份,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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