翼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翼检刑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219********1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住翼城县**乡**村管道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翼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翼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翼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害人亲属的意见,核实了谅解书的真实;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6时2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无证驾驶徐工牌装载机准备去符册加油站,由北向东转弯后没有靠右侧行驶,逆向行驶进入省道331线228公里+100米处路段时,与沿道路由西向东行驶的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的牛某某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牛某某经翼城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临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复核,维持了翼城县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事故责任认定,冯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牛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冯某某让他人用自己的手机拨打电话对伤着施救,并向公安机关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侦审过程中,被告人冯某某与被害人牛某某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265000元;牛某某的亲属自愿对冯红明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试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红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伤并获得谅解的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冯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翼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俊琴
检察官助理:聂娟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被取保候审,住翼城县**乡**村管道路49号。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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