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周**,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30281981********,汉族,小学,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罗山县,现住址河南省**市***区。因犯盗窃罪, 2009年1月15日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罗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罗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翔持有的E8696****号护照于2016年11月29日被注销,其持有的编号为EC101****护照于2018年6月22日在驻科特迪瓦使馆换发。2017年2月偷越出境;2018年8月偷越入境;2018年9月1日杭州乘飞机至南宁,经广西边境线偷越至越南;2019年3月从越南经广西边境线偷越至广西;2019年4月23日武汉乘飞机至南宁,经广西边境线偷越至越南;2019年5月从越南经广西边境线偷越至广西;2019年7月1日乘高铁广州南至南宁东,经广西边境线偷越至越南;2019年8月从越南经广西边境线偷越至广西;2019年9月经广西边境线偷越至越南;2019年11月从越南经广西边境线偷越至广西;2019年12月4日乘高铁深圳北至南宁东经广西边境线偷越至越南;2019年12月底从越南经广西边境线偷越至广西。根据公安机关出入境系统信息显示:被告人周**E8696****护照在上述期间内无出入境记录。综上,被告人周**偷越国境11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护照、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多次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罗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龙
2020年11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周**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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