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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288号 

被告**,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30281981********,汉族,小学,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罗山县,现住址河南省*****区。因盗窃罪 2009年1月15日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罗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罗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翔持有的E8696****号护照于2016年11月29日被注销,其持有的编号为EC101****护照于2018年6月22日在驻科特迪瓦使馆换发。2017年2月偷越出境;2018年8月偷越入境;2018年9月1日杭州乘飞机至南宁,经广西边境线偷越至越南;2019年3月从越南经广西边境线偷越至广西;2019年4月23日武汉乘飞机至南宁,经广西边境线偷越至越南;2019年5月从越南经广西边境线偷越至广西;2019年7月1日乘高铁广州南至南宁东,经广西边境线偷越至越南;2019年8月从越南经广西边境线偷越至广西;2019年9月经广西边境线偷越至越南;2019年11月从越南经广西边境线偷越至广西;2019年12月4日乘高铁深圳北至南宁东经广西边境线偷越至越南;2019年12月底从越南经广西边境线偷越至广西。根据公安机关出入境系统信息显示:被告人周**E8696****护照在上述期间内无出入境记录。综上,被告人周**偷越国境11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护照、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多次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罗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龙

2020年11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周**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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