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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20〕Z313号 

  被告人缪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住罗定市**街道**村**路**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6日被某某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缪某某在未取得任何证件的情况下,于2016年下半年开始,在本市素龙街道兴隆路55号开办“现代牙科所”,从事镶牙等诊疗活动。被告人缪某某曾因非法行医在2019年12月5日和2020年8月25日被罗定市卫生健康局处以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执业活动。2020年8月25日下午,被告人缪某某再次为一名邓某某女子开展镶牙活动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指认笔录;监控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因非法行医被行政处罚两次后再次从事诊疗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某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到案并如实供述,是自首;被告人缪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缪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斌梅

(院印)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缪某某先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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