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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刑检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奚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现住绥中县*******号,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3月1日被绥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20时47分左右,绥中县交警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奚某某饮酒后驾驶轻型栏板货车,在辽宁省绥中县***门前***路段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奚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中100毫升血液中含乙醇154.33毫克,结果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奚某某供述;2.书证:奚某某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网络重点人信息采集表、前科劣迹查询、现场检测报告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3.鉴定意见:秦公司鉴[2020]毒鉴字第0891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二至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鑫

检察官助理:宋海晓

(院印)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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