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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离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离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离检刑二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011972*******,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区**街****号,住**区****4号楼**单元***。系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湾福邸项目实际负责人。2015年6月17日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离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2019年1月29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离石公安局刑拘上网追逃,6月1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和平北路派出所抓获,临时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6月19日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8日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其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其有认罪、悔罪表现且将所拖欠工资全部支付且取得谅解,7月1日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日被离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吕梁市公安局离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前后分别为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其公司开发的吕梁龙湾福邸项目的实际负责人,在该项目施工期间,公司员工温某甲、吴某甲、张某甲等12人多次向山西华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讨要工钱,未果后,2018年3月22日,温某甲等12名员工联名向离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离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核实后于同年7月20日对温某甲等12名员工被山西华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工资立案,同年7月23日向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整改指令书》,责令单位在3日内支付所欠工资。同年7月24日因被告人刘某甲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书送交其本人,人社局将该文书送达了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办公室主任高某甲,签收指令书后逾期仍未给员工支付工资。

2019年6月26日,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温某甲等12名员工达成欠薪还款协议,已全部支付且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劣迹调查表、抓获经过、联名申诉书、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整改指令书等相关书证;

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高某甲、刘某乙、温某甲、魏某甲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经离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公司员工工资而拒不支付,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离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云云

(院印)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二张

6. 企业信息查询单、欠薪还款协议、工资明细表、谅解书共计十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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