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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阙某某,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21990********,汉族,高中文化,非中共党员,非现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定县,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街道**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逮捕。

本案由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阙某某多次以生意周转及编造与**农村信用社主任邱某某合作还贷款项目等理由向郑某某、张某某夫妇借款,共计8152030元,期间归还本金及利息共计7237213元,尚有1480317元未还。

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阙某某编造与信用社邱主任合作还贷款的理由向游某某共借款720000元,期间归还本金及利息共计93360元,尚有626640元未还。

被告人阙某某以生意周转及编造与**农村信用社主任邱某某合作还贷款项目等理由合计骗得2106957元,用于偿还其他借款本金利息及之前赌博欠下的赌债。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阙某某在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材料、银行交易流水、借条、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证人邱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郑某某、游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从被告人阙某某手机中提取的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阙某某明知自己无力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生意周转及与**农村信用社主任邱某某合作还贷款项目等理由骗取他人2106957元用于偿还其他欠款本金利息及赌债,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阙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交待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三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寿泉

(院印)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阙某某现羁押在龙岩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无涉案款物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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