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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新检检二刑诉〔2020〕535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0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村路**巷**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天。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赖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H0115218)上路行驶,行驶至319国道新罗区大池镇大山村加油站路段,其将摩托车暂停路边时,被吴某某驾驶的闽******轿车碰撞,吴某某随即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勘察,对赖某某进行乙醇含量呼气测试,结果为210mg/100ml。民警随后将赖某某带至新罗区大池卫生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鉴定,送检的赖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3.50mg/100ml;另经鉴定,赖某某驾驶的无牌红色大阳二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被告人赖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赖某某于同日经口头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提取的被告人赖某某的血样;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现场照片、抽血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现场调查记录、提取笔录、提取尿液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3.鉴定意见:乙醇含量鉴定结果为213.5mg/100ml;无牌二轮燃油车属于机动车;

4.证人证言:证人赖某乙、吴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有危险驾驶罪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焜明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赖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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