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镇**村****号,住德化县**镇****开发区****职工公寓****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23时36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牌号二轮摩托车从德化县**镇往**镇**楼方向行驶,至**镇**路****号前路段时,碰撞到道路旁林某某停放的无牌号二轮摩托车和钟某某停放的闽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许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46.45mg/100ml。经德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许某某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许某某经电话通知自行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侦破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钟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华闽司鉴[2020]毒(醇)鉴字第1527号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某驾驶准驾车型不符的无牌号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酌情从重处罚;经通知后自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视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许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欧阳锦川
检察官助理:苏 龙 川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德化县**镇****开发区****职工公寓****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