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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检二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21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顺昌县**镇**村**号,住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路**号**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2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与被害人郑某某等人在位于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路**号**村**幢**室的茶室内喝茶、聊天,期间林某某与郑某某发生矛盾,郑某某先站起来隔着茶桌打了林某某面部一拳,随后二人在茶室内扭打,林某某将郑某某左手拇指指间关节以上的指体咬断。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郑某某的损伤属于轻伤一级。

2020年10月9日,被告人林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案发后,林某某已赔偿郑某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4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林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书;

6.勘验、辨认笔录等笔录: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凌

检察官助理:仲真祯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5091****;

2.移送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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