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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礼检公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某某性,199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东县,住连墟乡******农民。2017年3月15日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7年11月28日因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诈骗被礼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4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礼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礼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底,被告人谢某某为了骗取他人财产,以“刘某某”、“曾某某”、“聪某某”等女性身份通过社交软件认识被害人,通过“PS”图片、发送女性语音等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并与之确立“恋爱关系”索取钱财,被害人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等方式向谢某某提供的账户转账。主要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蔡某某先后向谢某某提供的户名为曾某某(系谢某某之母)的农业银行卡转账21558元,向户名为刘某某的建设银行卡转账97000元。蔡某某通过微信向谢某某持有的“sule****”(注册姓名:刘某某)的微信上转款901752元,向谢某某持有的“cc_Lq****”(注册姓名:谢某某)的微信上转款47821元,谢某某用“sule****”向蔡某某转账共计82960元,谢某某共骗取蔡某某985170元。之后谢某某将所骗得钱款全部转到自己持有的“sober****”微信上,再提现到自己的农业银行卡上,谢某某将骗得的钱财全部用于网络赌博。

2.2019年3月至12月,谢某某用“sule****”的微信号与微信号为“wjc_*********”的王某某相互加为好友,并以“刘某某”的身份,采取相同方法共骗取王某某77298.52元。谢某某将骗得的钱财全部用于网络赌博。

3.2019年3月至8月,谢某某用“sule****”的微信号与微信号为“nh******”的聂某某相互加为好友,并以“曾某某”的身份,采取相同方法共骗取聂某某13581.89元。谢某某将骗得的钱财全部用于网络赌博。

4.2019年1月至7月份,谢某某用“sule****”的微信号与微信号为“d*********”的章某某相互加为好友,并以“刘某某”的身份,采取相同方法共骗取章某某5548元。谢某某将骗得的钱财全部用于网络赌博。

5.2019年3月至12月,谢某某用微信号“cc_Lq****”与微信号为“shao***”的邵某某相互加为好友,并以“聪某某”的身份,采取相同方法共骗取邵某某1660.32元。谢某某将骗得的钱财全部用于网络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电子数据;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身份、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电信诈骗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之情节,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礼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博

检察官助理:李静

                                2020年8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礼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活页2张、光盘5张、物证:苹果手机一部,两张中国农业银行卡;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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