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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8198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石某某**镇**,现住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村**小区。2017年11月1日,因非法携带枪支被石某某公安局处以罚款200元。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石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11月、2019年8月至11月,被告人薛某某分别在石某某**乡某某村山上和某某村对面的某甲村山上,用细米丝的一端圈一个直径为20厘米左右的圆形活扣,将另一端拴在周围的树上,周围没有树木就在地上钉个木楔子固定,放在野兔经常出没的地方套野兔,并将套得的野兔放某某村家里的寒窑内储存。两年内被告人共非法狩猎190余只野兔,分8次全部在某某村卖给了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柳林县某村镇某乙村人,2020年3月5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柳林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从中非法获利8000余元,全部用于生活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米丝4把、猎套3个、去往作案地点的交通工具、野兔尸体;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指认扣押物品照片、指认作案地点笔录、照片和去往作案地点的交通工具照片、野兔尸体照片、石某某林业局的情况说明和相关文件资料;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车晋民

检察官助理:郭娟娟

2020年7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处所:山西省吕梁市石某某**镇**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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