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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87********,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住保定市清苑区**乡**村**区**胡同**号,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8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3日被睢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30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另案处理)以租代购的形式到河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睢县分公司租了一辆黑色大众帕萨特轿车(该车价值237010元),后将该车卖掉,被告人纪某某在明知该车无正规手续且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情况下,在非正规的购车场所以8万8千元人民币购买。

 案发后,被告人纪某某主动到睢县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退赃,投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GPS车辆定位照片、机动车行驶证照片;

2、书证:被告人纪某某的个人信息证明、河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租代购合同、以租代购申请表、扣押清单、领导条、证明、借条、委托书及免责声明、车辆转(质)押协议书、车辆一致性证书、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3、证人秦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冯某某、闫某某、唐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纪某某明知盗窃、诈骗的机动车而买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纪某某主动到睢县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退赃,投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主动将涉案车辆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德功

检察官助理:汤辉

(院印)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车辆退赔给河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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