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221982********,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镇**村**组**号,捕前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路**号楼**单元**室。2014年11月5日因驾驶套牌车辆被盘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兴隆台大队行政拘留5日。因本案,经盘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7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12时许,在盘锦市双台子区辽河北路**轮胎专卖门前,被告人郑某某驾驶辽L****5号海马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与由东向西横过马路的被害人牛某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牛某某当场死亡。经盘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台子交警大队认定:郑某某负该起事故主要责任,牛某某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车辆查询结果单、死亡证明等;2.证人岳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忽视安全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斌
检察官助理:谢平平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盘锦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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