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430号
被告人陈某,别名:小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盈江县**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分场一队,捕前住盈江县**镇**小区**号。2016年9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13日本院不批准逮捕,盈江县公安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7年4月13日解除监视居住。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10月5日至10月1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0月19日至11月1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4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在盈江县**镇**小区**号家门口向杨某某贩卖人民币50元的海洛因一次;2016年9月5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在盈江县**镇**小区**号家门口向杨某某贩卖人民币50元的海洛因一次。
2016年9月6日9时许,民警在盈江县**镇**小区**号**楼左边第二个房间内将被告人陈某抓获,民警在其卧室房间床左边床头柜抽屉里查获用白色塑料瓶装着的黄色粉末状海洛因一瓶(经称量,净重6.87克),在其卧室房间内桌子上查获VIVO牌直板触摸屏手机一部(号码1539492****);在其身穿黑色短裤右后边兜内查获人民币320元。
2020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在盈江县**镇**酒店附近向花某某贩卖人民币100元的海洛因两次。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陈某在盈江县**镇**商贸城附近向花某某贩卖人民币150元的海洛因一次。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陈某在盈江县**镇**酒吧地面路边向花某某贩卖人民币400元的海洛因一次。
2020年5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向花某某向贩卖人民币300元的海洛因,当日15时许,民警在盈江县**镇**酒吧对面路边将送毒品的被告人陈某抓获,当场从其身穿裤子的右前裤包内查获外用紫云烟盒内用透明塑料纸包着的白色海洛因一块(经称量,净重0.43克),从其身穿裤子的右后裤包内查获人民币77元,从其手上查获黑色触屏手机一部(号码1536869****)。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具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英英
检察官助理:何丽君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涉案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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