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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浑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满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19**********,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及居住地:辽宁省怀仁满族自治县**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办案人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6月11日21时15分酒后驾驶辽E*****小型普通客车,沿**线由东向西行驶至**线1009Km+700M处,与停在道路北侧路边的吉F*****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黑D****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王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民警将被告人王某某带至白山市中心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并送检,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从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5.08mg/100ml。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归案情况、人员电子档案、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王某某、付某某血样照片、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复印件、呼吸式酒精测试仪结果单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电子数据:现场肇事视频光盘一张;

3.鉴定意见: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

4.证人付某某、崔某某证言;

5.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造成了两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邢今月

检察官助理:马天毅

2020年1021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现场肇事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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