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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疏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疏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疏附县院一部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马xx,女,维吾尔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2xxxxx,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墨玉县,住新疆墨玉县xx乡xx村xx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2月9日,经疏附县公安局决定, 取保候审。2021年1月8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疏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被告人马xx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xx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被告人马xx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通过《xxxx》的微信号,向微信朋友圈发了卖体温计和口罩的虚假广告,被害人马xx看到被告人马xx发的虚假广告后,购买100只体温计和60只口罩为目的,微信转账方式给被告人马xx多次转账5551元。被告人马xx收款后,删除被害人马xx的微信。2020年2月2日,被告人马xx担心被害人报案,用《xxxx》的微信号,冒充警察身份,并发了一张穿警察服的照片,并给被害人马xx发了“骗你钱的人我们以抓获,你不要报案”的信息后,又删除了被害人马xx的微信。破案后,被告人马xx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x无视国法,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用微信发布虚假信息,骗走他人的较大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xx到案后,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疏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xx

                        检察官助理: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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