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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疏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疏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疏勒县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奥XX,男性,维吾尔族,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2XXXXXXXX1738,群众,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XX县XX乡XX村XX组XX号,现住址:新疆XX县XX乡XX村XX组XX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经XX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6月28日被XX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现在在家。

本案由XX县公安局侦查终结,认为被告人奥XX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受害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奥XX, 2020年6月1日凌晨2点左右, 在XX县五岔路口附近回家路上, 到XXXX菜市场前面时看到,被害人阿布XX停放的一辆红色两轮, 本田牌子, 车牌号为新QXX号, 价值为3300元的女式摩托车(未上锁), 盗窃为目的,把摩托车从停的地方盗走。 到XXXX乡XXXX组时, 对居住在XX组的阿依XX说假话:“我在XX工作, 我的摩托车没油了,我把我的摩托车今晚在你院子里放一下,我明天拿走吧。” 将摩托车停放在阿依XX院子里后,回去了工地。

XX县价格认定中心第(2020)025号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中鉴定《被害人阿布XX的被盗的红色,女式,本田牌子的两轮摩托车价值为3300元》。

该案于2020年6月2日XX县公安局疏勒镇出所接到被害人阿布XX的报案后,查看了本案发生地周围的监控记录,认定了被告人奥XX的身份,把被告人奥XX叫到XX镇派出所讯问时,被告人奥XX承认了从在XXXX菜市场大门口旁边面停放的一辆红色两轮摩托车盗走,把摩托车偷走藏在别人家里的行为。侦查人员依法讯问被告人,谈话被害人,被告人承认盗窃行为后破案。

破案后,被害人的3300元价值的两轮摩托车如实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证明的证据如下:受害人报案记录和陈述,被告人照片及户籍证明,被告人的承认笔 录,监控记录,物证照片,XX县价格认定中心的鉴定书,指认现场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阿里木江·图尔荪

书记员:艾则孜·阿卜拉

(院印)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

5.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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