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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徽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折某某,男性,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4196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成县,住甘肃省成县********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日被徽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李某甲,女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4196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成县,住甘肃省成县**镇**村*社***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徽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折某某、李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13时许,徽县公安局泥阳派出所接110指令,指派民警王某某、张某、辅警闫某驱车前往泥阳镇乔王村处置一起村民阻碍泥阳镇政府工作人员开展拆危治乱工作的警情。到达现场后,经出警民警了解,泥阳镇政府工作人员会同乔王村村干部及其他部门人员,当天在该村拆除村民李某乙家的两间土木结构的危房时,李某乙以阻挡铲车,抱泥阳镇政府工作人员腿等行为阻挡拆除危房。泥阳派出所民警在了解情况后即在现场对李某乙讲政策法律,做劝解工作。在民警给李某乙做工作的过程中,李某乙姐姐李某甲、姐夫折某某闻讯后赶到了李某乙家,在拆除危房现场,作为拆除危房案外人的被告人李某甲即大声质问出警民警与政府工作人员,扰乱民警给李某乙做工作,出警民警张某见状后即对李某甲进行劝解警告,但李某甲不但不听劝解警告,一直胡搅蛮缠,说民警与政府干部是官官相护,出警民警张某便质问李某甲什么是官官相护,李某甲面对质问转身要离开时,张某用手在李某甲肩膀上拉了一下李某甲准备继续质问劝说李某甲,这时李某甲辱骂张某说:“把你的狗爪子拿开”。然后张某警告李某甲,但李某甲继续辱骂张某,张某在警告无效后对李某甲采取强制措施,将李某甲按倒在地上进行控制,这时准备协助张某的辅警闫某被李某乙突然抱住,在张某控制李某甲的过程中,被告人折某某用拳在张某头部打了一拳,当折某某手持石头要再次击打张某时被政府工作人员抱住阻止,李某甲咬伤了张某的左小腿手脚并用缠抱住张某的腿不放。随后处警民警将李某甲、折某某及李某乙强制传唤至泥阳派出所。2020年5月6日经甘肃省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民警张某人体损伤程度进行法医学检验鉴定,鉴定意见为:张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徽县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处警经过,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徽县公安局泥阳派出所证明 ,成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CT影像报告单,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执法记录仪视频来源说明,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甘肃省徽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成县人民医院门诊收费票据,徽办发[2019]83号  中共徽县委办公室  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共陇南市委办公室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拆危治乱”行动验收方案》的通知。2.证人李某乙、屈某某、白某某、刘某、田某、李某某、李某、陈某某、杜某某、王某某、龙某某证言。3.被告人折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甘肃省徽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5.现场勘验记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6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折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折某某、李某甲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被告人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系初犯,具有酌定从轻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折某某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系初犯,具有酌定从轻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明强

检察官助理:杨扬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折某某现羁押于徽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现住甘肃省成县**镇**村*社***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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