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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求**,男,1997年10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30251997*********,藏族,小学文化程度牧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玛曲县,住玛曲县欧拉秀玛乡*******2018年5月22日因盗窃罪被玛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2019年3月5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合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合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卓***,男,2001年10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30222001********,藏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卓尼县,住卓尼县刀告乡*********。2019年11月3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合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合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完**,男,2000年10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302720001*********,藏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夏河县,住夏河县麻当乡********。2019年11月3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合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合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完***,男,2000年8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30012000********,藏族,小学文化程度,牧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住合作市佐盖多玛乡********,2019年11月3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合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合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拉***,男,1998年2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30221998********,藏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卓尼县,住卓尼县尼巴乡********,2019年11月3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合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合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合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求**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6日移送合作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合作市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案件审判管辖的规定,于2020年6月5日报送甘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期间,合作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4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4日补查重报,我院于2020年6月23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3日补查重报,五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求**、扎****(另案处理)、交**(另案处理)、桑*(另案处理)与才****五人在合作市盛世聚宝六楼“岗坚”旱冰场内滑旱冰时,扎***、交**与被告人卓***发生摩擦,卓***以扎***碰他为由挑衅,并约交**等人到外面打架。在他人劝说无果的情况下,卓***伙同被告人完**、完***、拉***、冷***(另案处理)和求**等人一起前往等合作市安毛村后山,双方人员在经过合作市温州商业街“阁酒吧”时,被告人拉***与完***到酒吧叫正在上班的被害人李****一同前往。当晚23时许,双方人员来到合作市安毛村的东侧山坡,卓***手持匕首朝交**脸部比划挑衅对方,后收起刀子,率先动手朝交**脸部打了一巴掌,交**手持白酒瓶朝卓***头部击打,继而双方相互厮打。其他人员见卓***与交**厮打,遂开始打斗,在打斗过程中,求**掏出其事先藏在怀内的刀子持刀挥舞吓唬对方,其见李****与卓***将交**压在身下对交**实施殴打,便持刀跑到他们身边,朝李****腹部刺了一刀,后与交**等人逃离现场,并开车至玛曲县藏中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卓***、完***、拉***、完**在甘南州人民医院被抓获归案,被害人李****被送往甘南州人民医院救治,于次日上午9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

合作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意见:李****系被刺器刺破小肠系膜上动脉致失血性休克合并循环衰竭而导致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2、甘肃省合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意见书;3、甘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意见书;4、物证:刀子等;5、辨认笔录及照片;6、证人才***、义***、才***、扎***、索***等人的证言;7、同案犯冷***、桑*等人的供述和辩解;8、视听资料;9、被告人户籍信息、医院病历等相关书证;10、被告人求**、卓***、完**、完***、拉***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求**、卓***、完**、完***、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求**在斗殴过程中持刀戳向被害人李****的腹部,导致被害人李****小肠系膜上动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合并循环衰竭而死亡的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求**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刑罚执行完毕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求**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求**无期徒刑。被告人卓***因琐事与求**等人发生矛盾,主动提出斗殴,组织人员、持械并率先动手,属于本案的首要分子,完**、完***、拉***积极参与打架,属于积极参加者卓***、完**、完***、拉***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卓***、完**、完***、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卓***四至五年有期徒刑、完**一至二年有期徒刑、完***一至二年有期徒刑、拉***一至二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静媛

        赵丰                     

                                  2020年8月21日

附:1、被告人求**、卓***、完**、完***、拉***现羁押于合作市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捌册、光盘叁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刀子两把、被告人、被害人衣物等;

    5、认罪认罚具结书伍份;

6、量刑建议贰份;

7、附带民事诉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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