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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检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41987********,东乡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住甘肃省广河县****。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14日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因病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广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某村庄每家每户乞讨过程中,见被害人马某甲家里没人,遂进入该家中,见被害人家东房卧室内炕上有一部手机(白色苹果11),拿上手机后准备离开时,被从外面返回的被害人马某甲碰见将其抓获。经广河县发展改革局广发改字【2020】39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500元。被盗的苹果11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手机照片。2、书证:查扣笔录、户籍及前科证明、鉴定意见告知书等。3、被害人马某甲陈述。4、被告人马某某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管制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兰香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其住所,联系电话15120533647(系马某尼父亲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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