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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2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011982********,藏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合作市,住合作市****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合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合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桑某某饮酒后驾驶甘N*****号小型越野客车从合作市谷康家园出发沿舟曲东路由西向东行驶,21时20分许,行驶至舟曲东路与祖曲路交叉路口处被合作市公安局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桑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44.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书证、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244.23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伟

     检察官助理:马云

     2020年9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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