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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住武威市凉州区***农民,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古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1月14日古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古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宁某某通过多个微信账号,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女性身份在多个不特定的微信群内发送“约炮”、“约会”等信息为诱饵,引诱微信群内男性加其为微信好友,后以“约炮”、“约会”、“借钱”等为由实施诈骗,累计诈骗金额达4023.6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宁某某以微信昵称为“****”的账号,以“约炮”、“约会”等为由,通过微信红包、转账的方式,骗取古浪县**镇**村村民王某某人民币384元。

2.2019年4月2日,被告人宁某某以微信昵称为“****”的账号,以“约炮”、“约会”等为由,通过微信红包、转账的方式,骗取凉州区****居民康某某人民币356元。

3.2019年4月7日,被告人宁某某以微信昵称为“****”的账号,以“约炮”、“约会”等为由,通过微信红包、转账的方式,骗取凉州区**镇居民尹某人民币320元。

4.2019年6月2日,被告人宁某某以微信昵称为“****”的账号,以“约炮”、“约会”等为由,通过微信红包、转账的方式,骗取凉州区****路**号居民张某人民币390元。

5.2019年6月2日至6月8日,被告人宁某某以微信昵称为“****”的账号,以“约炮”、“约会”等为由,通过微信红包、转账的方式,骗取凉州区**镇**村村民黄某某人民币210元。

6.2019年6月2日,被告人宁某某以微信昵称为“****”的账号,以“约炮”、“约会”等为由,通过微信红包、转账的方式,骗取凉州区**镇**村村民郭某某人民币302元。

7.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宁某某以微信昵称为“****”的账号,以“约炮”、“约会”等为由,通过微信红包、转账的方式,骗取凉州区****居民赵某人民币170元。

8.2019年8月11日,被告人宁某某以微信昵称为“****”的账号,以“约炮”、“约会”等为由,通过微信红包、转账的方式,骗取甘肃省**县籍马某某人民币220元。

9.2019年8月3日,被告人宁某某以微信昵称为“****”,“****”等账号,以“约炮”、“约会”等为由,通过微信红包、转账的方式,骗取凉州区**镇**村村民李某某人民币1050元。

10.2019年8月3日,被告人宁某某以微信昵称为“****”的账号,以“约炮”、“约会”等为由,通过微信红包、转账的方式,骗取凉州区**镇**村村民梁某某人民币230元。

11.2019年8月3日,被告人宁某某以微信昵称为“****”的账号,以“约炮”、“约会”等为由,通过微信红包、转账的方式,骗取古浪县古浪镇**村王某某人民币39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被害人王某某、康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微信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魏鸿彰                             

检察官助理:戴燕芳

(院印)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宁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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