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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王某乙,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该县****小区**号楼**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王某甲多次组织杜某某、康某某、魏某某、谭某某、南某某、孙某某、邢某某、曹某某等人在会宁县**镇**小区一楼房内聚众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赌资累计达5万元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欠条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现场检查笔录、手机检查笔录各1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有劣迹,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一年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慧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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