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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瓜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生于1982****日,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21982********山东省阳谷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阳谷县******,务工。2020年516日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被瓜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瓜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6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622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杨某某因丢失其A2驾驶证,遂通过拨打路边小广告电话的方式,花费100元购买了一本伪造的A2驾驶证。2019年10月,杨某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其A2驾驶证被降级为B2驾驶证。2020年5月15日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假的A2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鲁PP****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时被瓜州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愿意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驾驶证一本。

2、书证

1)瓜州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查获经过,证实本案来源及被告人到案经过;

2)被告人杨某某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杨某某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

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持有的“杨某某”的驾驶证,经查询驾驶人信息不符

4)前科查询证明证明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曾因酒驾被山东省聊城市交警支队行政处罚

3.证人符某某的证言,证实杨某某使用假的驾驶证驾驶车辆的事实。

4.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买卖机动车驾驶证并使用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身份证件管理规定,买卖机动车驾驶证并使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二百八十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5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瓜州县人民法院 

                    检    官:   

                    检察官助理:谢梦迪

 

 

                       20206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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