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71996********,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汉族,中专文化,工人,户籍地:九江市共青城市金湖派出所,现住共青城市泽泉乡某某村某某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赣G*****小轿车回家,当其行至瑞昌市黄金北路金矿人家小区路段被瑞昌市公安局民警查获。2019年10月9日,经九江市南湖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8.4Omg/lOO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等;2.被告人赵某某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君龙
检察官助理:周亚琴
(院印)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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