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犍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31987********,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四川省犍为县人,住犍为县**镇**村**组**号。2006年12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犍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犍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犍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阿说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41990********,彝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人,住犍为县**镇**村**组**号。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犍为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四川省犍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阿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下旬一天,被告人张某甲驾驶摩托车搭载朱某某(2005年1月8日出生)、被告人阿说某某二人前往犍为县**乡**村**组,采取由张某某和阿说某某在外把风,朱某某以破坏木门的方式进入**村**组**号张某乙家中盗窃现金400余元;
2、2020年4月下旬一天,张某甲驾驶摩托车搭载朱某某、阿说某某二人前往犍为县**乡**村**组,采取由张某甲和阿说某某在外把风,朱某某以破坏窗户的方式翻进**村**组**号黄某某家中盗窃现金400余元;
3、2020年4月28日下午,张某甲驾驶摩托车搭载朱某某、阿说某某二人前往犍为县**镇**村**组,采取由张某甲和阿说某某在外把风,朱某某以破坏窗户的方式翻进**村**组**号鲍某某家中盗窃现金600余元。
4、2020年4月28日下午,张某甲驾驶摩托车搭载朱某某、阿说某某二人前往犍为县**镇**村**组,采取由张某甲和阿说某某在外把风,朱某某以破坏窗户的方式翻进**村**组**号车某某家中实施盗窃,未盗得物品。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张某甲、阿说某某经犍为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阿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院量刑建议和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阿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甲、阿说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张某甲、阿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犍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眉芬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峨眉山市看守所,阿说某某现住犍为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384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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