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特克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特克斯县人民检察院

特克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特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吾某某·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54127********2014,哈萨克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特克斯县,户籍地址:新疆特克斯县**镇**村**号,现住址:特克斯县**镇**村**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特克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特克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吾某某·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00时15分许,被告人吾某某·伙某某酒后驾驶新F****号正三轮卸货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特克斯县**镇**村**口路段时,与同方向骑马的呼某某·艾某某尾随碰撞,造成呼某某·艾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依法讯问被告人吾某某·伙某某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2020)**号鉴定书鉴定为犯罪嫌疑人吾某某·伙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12.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特克斯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

2.证人叶某某·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呼某某·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吾某某·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6.被告人被查获以及医院抽血照片;

7.讯问被告人时制作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吾某某·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吾某某·伙某某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以醉酒后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有造成交通事故且承担全部责任的从重处罚量刑情节。

被告人吾某某·伙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吾某某·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对被告人吾某某·伙某某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阿布都吾甫尔    

                       

                               2020年1024

附:

    1.被告人吾某某·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址:新疆特克斯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