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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澧检刑一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81********565X,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邓州市,现住河南省邓州市**镇**村*****号,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3日被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28日,被告人程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后驾驶证被吊销。为从事非法营运,后被告人程某某通过他人变造了王某某的驾驶证及从业资格证。2020年6月19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程某某持变造的王颜超的驾驶证及从业资格证,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码:豫***051)和重型仓柵式半挂车(车牌号码:豫***23)从河南省邓州市运输子煤至湖南省洞口县,在二广高速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收费站被湖南高警局澧县大队交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案件揭发经过、人员电子档案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程某某和王某某的驾驶证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向某、陈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明知自己驾驶证被吊销和从业资格证作废的情况下,使用变造的驾驶证及从业资格证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高速公路上从事长途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对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程某某判处拘役两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桂娟

检察官助理:詹方泽

(院印)

2020年8月18日 

1.​ 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39911535);

2.​ 起诉书十份;

3.案卷材料一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书释理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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