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漾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施某甲,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21987********,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漾濞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漾濞彝族自治县****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漾濞彝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0日被漾濞彝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漾濞彝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至2月间被告人施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位于漾濞彝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其岳父李某乙户自留山(小地名:***)的山林滥伐林木,现场遗留云南松伐桩30株;在位于漾濞彝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施某甲户自留山(小地名:****)内山林滥伐林木,现场遗留云南松伐桩12株。经漾濞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鉴定,被砍伐树种是云南松,涉案林木伐桩42株,林木蓄积7.21m3

2019年4月间被告人施某甲和施某乙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施某甲事先与施某乙商量好向施某乙购买木材后,施某乙在位于漾濞彝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施某乙户农地旁(小地名:***)的山林内滥伐林木,现场遗留云南松伐桩5株。经漾濞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鉴定,被砍伐树种是云南松,涉案林木伐桩5株,林木蓄积1.42m3

2019年4月间被告人施某甲和施某辛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施某甲事先与施某辛商量好向施某辛购买木材后,施某甲在位于漾濞彝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施某辛户自家山林内滥伐林木,现场遗留云南松伐桩2株。经漾濞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鉴定,被砍伐树种是云南松,涉案林木伐桩2株,林木蓄积1.17m3

2019年间被告人施某甲和施某丁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施某甲事先与施某丁商量好向施某丁购买木材后,施某甲在位于漾濞彝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施某丁户(小地名:****)自家山林内滥伐林木,现场遗留云南松伐桩11株。经漾濞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鉴定,被砍伐树种是云南松,涉案林木伐桩11株,林木蓄积1.96m3

2019年4、5月间被告人施某甲和施某丙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施某甲事先与施某丙商量好向施某丙购买木材后,施某甲在位于漾濞彝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施某丙户(小地名:***)自家山林内滥伐林木,现场遗留云南松伐桩11株。经漾濞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鉴定,被砍伐树种是云南松,涉案林木伐桩11株,林木蓄积4.13m3

2019年4月初被告人施某甲和施某戊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施某甲事先与施某戊商量好向施某戊购买木材后,施某甲在位于漾濞彝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施某戊户(小地名:***)自家山林滥伐林木,现场遗留云南松伐桩24株。经漾濞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鉴定,被砍伐树种是云南松,涉案林木伐桩24株,林木蓄积9.43m3

2019年5月间被告人施某甲和施某癸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施某甲事先与施某癸商量好向施某癸购买木材后,施某甲在位于漾濞彝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施某癸户(小地名:***)自家山林内滥伐林木,现场遗留云南松伐桩7株。经漾濞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鉴定,被砍伐树种是云南松,涉案林木伐桩7株,林木蓄积2.53m3

上述被告人施某甲滥伐林木合计102株,林木蓄积合计27.85 m3。上述被告人施某甲滥伐的27.85 m3林木,施某甲使用车牌号为云L*****号的银色长安牌小型面包车分21次运输至大理州大理市**镇***社木材厂、大理州大理市**镇**村委会***木材厂、大理市**镇**村木材厂销售,卖得二万余元。

另查明:2019年2月至6月间被告人施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向王某某、施某己、施某壬、付某某户购买已经砍好的林木共计27株,使用车牌号为云L*****号的银色长安牌小型面包车分5次运输至大理州大理市**镇***社木材厂、大理州大理市**镇**村委会***木材厂、大理市**镇**村木材厂销售。经漾濞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鉴定,被砍伐树种是云南松,涉案林木伐桩共计27株,林木蓄积共计6.04m3

2018年农历11月间施某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位于漾濞彝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施某庚户(小地名:***)自留山林内滥伐林木,现场遗留云南松伐桩17株。经漾濞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鉴定,被砍伐树种是云南松,涉案林木伐桩17株,林木蓄积3.53m3。施某庚使用滥伐的林木建盖了一间耳房和圈,剩余的树尖以3包化肥的价值换购给被告人施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照片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施某乙、施某丙、王某某、施某丁、施某戊、熊某某、施某己、施某庚、施某辛、施某壬、付某某、施某癸、李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施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 鉴定聘请书、砍伐林木蓄积测算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6. 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施某甲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施某甲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丁君

书记员:罗昭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施某甲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