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漯郾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窦某某,男,1980年2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12319800207****,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住新店镇***村。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7月14日被舞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宣告缓刑1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寻衅滋事犯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寻衅滋事犯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漯河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窦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开设赌场罪
2012年底至2014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另案处理)在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和漯河市郾城区新店镇**村其岳父家中等多处开设赌场,韩某某、薛某某、王某甲、郭某某、张某某等多人参与赌博。被告人王某某、王某乙(另案处理)放铳,刘某甲、刘某乙(均另案处理)、窦某某等人在赌场负责看场、抱水箱、洗牌。
2、寻衅滋事罪
2014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的两条狗从“聚贤阁”饭店跑出,刘某甲、窦某某等人到漯河市郾城区新店镇**村找狗时同张某某发生争执。第二天,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刘某甲、窦某某等人到漯河市郾城区新店镇郾襄路上张某某的门店处,无事生非,让张某某三天内赔偿10000元。数日后,张某某让徐某某和王某乙帮忙说情,庄某送到“聚贤阁”饭店4000元,由张某某将钱交给被告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开设赌场场地照片、情况说明等;证人薛某某、王某甲、张某甲、庄某、王某乙、徐某某、李某某、王某某、 刘某甲、窦某甲、丁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被告人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窦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伙同他人无事生非、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窦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窦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靳亚丽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窦某某现住漯河市郾城区新店镇**村;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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