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工,住滕州市东郭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3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无牌证的时风牌自卸低速货车沿滕州市东郭镇前村东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郭镇前村路口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刘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刘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并使用鲁D******号轿车顶替肇事车辆。经法医学鉴定,刘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3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同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证人张某某1、张某某2证言,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利娟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